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甘肃省民办教育协会;

  英文名称:The Gansu Association for Nor-Government Education

  第二条 性质:本协会由全省各民办教育机构和有志于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工作者、志愿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地方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的十八大、十八届一中、二中、三种、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团结全省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和民办教育工作者,遵守《宪法》、《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独立、自主、规范、务实的工作原则,努力构建行业自律、反映诉求的服务平台,深化改革、创新措施、依法开展宣传、科研、评估、调研、咨询、培训、交流与表彰奖励等各项工作,为促进全省民办教育事业规范发展、提高全省各民族的教育水平和文化素质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甘肃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甘肃省民政厅。

  第五条 本团体办公地址:兰州市南滨河东路571号,甘肃教育大厦14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接受政府委托,制定民办教育行业行规行约及本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开展行业诚信建设与行业自律活动。

  (二)为会员提供培训、指导、咨询、信息服务,搭建会员交流平台。

  (三)编辑会刊、开办协会网站。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团体会员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回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自觉遵守本协会章程。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期缴纳会费或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一年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会长或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主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善,每年向会员公开至少一次财务账目。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或聘请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接手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点官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并获取审查同意,再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10月28日甘肃省民办教育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6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