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发厅函〔2018〕79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
地方配套文件制定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写好教育“奋进之笔”,我部于近期对各地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配套文件出台情况进行了总结梳理,现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至2018年5月,辽宁、安徽、甘肃、天津、云南、湖北、浙江、上海、河北、内蒙古、陕西、海南、江苏、河南、青海、广东等16个省(区、市),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以政府文件形式印发了本省(区、市)的配套文件。其中,上海还同步出台了《民办学校分类许可登记管理办法》《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浙江制定出台了《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实施办法》《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和信用管理办法》《现有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实施办法》《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实施办法》《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办法》;陕西印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管实施办法》。
总体来看,各地配套文件有亮点、有创新、有突破,主要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领导,明确民办学校党组织设置和参与决策的具体举措,细化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要求。二是稳步推进现有民办学校平稳分类,设定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过渡期限,上海、江苏、浙江、湖北、广东、陕西等6个省(市)制定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的、终止时补偿及奖励的政策。三是完善差异化扶持政策,根据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同法人属性,从财政、土地、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四是推动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完善民办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探索职业校长、关键岗位亲属回避等制度。五是强化办学行为规范,强调保障民办学校师生权益和办学自主权,重点加强对民办学校融资、招生、宣传、学籍、收费、证书颁发、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等监管,健全外部监管体系。
但在推进过程中,仍存在部分省份工作进展缓慢,配套文件仍未出台;部分文件操作性不强,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的关键环节不明确;部分省份工作力量薄弱,工作机构和机制不健全等方面的问题。
二、工作要求
2018年是深化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的关键之年,各地要高度重视,明确落实改革任务的时间表、路线图,确保中央决策部署落地生根。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要严格按照民办教育新法新政要求,提高站位、主动作为,务必在年底前保质保量完成配套文件制定工作。二要完善制度,攻坚克难。分类管理事关民办学校、师生员工、举办者等各主体切身利益,要聚焦难点、周密部署,重点明晰现有民办学校选择分类的过渡政策,细化操作路径,稳定各方预期。三要深化改革,鼓励创新。民办教育发展省际、校际差异较大、情况多样,要解放思想、积极探索,因地制宜强化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及时总结推广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提高改革“含金量”。四要稳中求进,防范风险。要持续做好法律政策宣传解读,及时解疑释惑,凝聚发展共识。要积极平稳施策,强化政策引导,注重风险研判,为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教育部办公厅
201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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