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确保2018年高考考试安全,近日教育部与各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签订了高考安全责任书。
责任书明确,省级招委是本辖区内高考工作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是治理高考环境、维护考试安全、整治考风考纪、组织考试和实施录取的责任主体。省招委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教育厅(教委)分管领导和省级考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主管责任人,省招委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对本部门高考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责。
责任书要求,各省(区、市)要分析研究并明确本辖区今年高考工作的形势和目标任务,健全高考工作管理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完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高考安全、顺利进行。
责任书强调,省招委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继续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不得出台含有违规“点招”录取和降低标准违规录取考生的地方政策,规范高校特殊类型招生,加强考生资格审核,确保招考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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