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教育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民办学校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试行)
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科教文体局,市直民办校:
为进一步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加强民办学校财务管理,保障学校资金安全,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资金监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一、监管对象
本方案所称民办学校,是指经我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含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不含高等教育学校)。
二、监管内容
(一)银行账户监管
建立商丘市民办学校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对学校收费备案账户进行监管。民办学校应当明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与备案银行签订账户监管协议,明确委托监管内容、信息推送、免责条款等,由备案银行对监管账户进行监管,并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备。民办学校经政府部门备案(批准)收取的学费(保教费)、住宿费等费用,以及接受的社会捐赠、财政补助资金、财政奖励资金等全部纳入监管。民办学校应当通过监管账户收取学费(保教费)、住宿费等费用。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市直民办学校监管账户实施监管,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监管账户实施监管。
(二)资金归集监管
民办学校举办者出资、办学收入、代收代支收费、接受的社会捐赠、财政性补助资金等只能通过监管账户进行资金往来。民办学校办学资金不在监管账户内的,须在监管系统上线后1个月内全部转入监管账户,做到所有资金应管尽管;采取转账方式收取费用的,应直接转入监管账户;以现金方式收取费用的,原则上应于当日结算并最迟于第二个工作日内存入学校的监管账户。严禁民办学校资金收入“体外循环”,严禁设立“账外账”。
(三)签订三方资金监管协议
民办学校须按要求与属地教育行政部门、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等)签订三方资金监管协议(协议版本另行制定),并按协议约定进行规范管理,确保账户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教育行政部门和银行按协议约定对民办学校监管账户资金予以监管,防止办学资金被挪用。
(四)预算监管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预算管理制度,完善预算审批程序。要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勤俭节约”原则和“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的规定制定学校每学期财务预算,并填报学期办学资金使用预算备案表(附件2),经学校决策机构审核同意后,于每年2月和8月底前报送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每学期开学之日起1个月内,民办学校应将银行机构出具的被监管账户收取费用总额证明材料报送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因其它原因1个月后仍存在收费行为,民办学校需要写出书面说明并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备)
(五)资金支出监管
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并完善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利用监管系统实行民办学校资金支出预算报备、线上审批、账户最低余额和临时资金支出等监管措施。
1.资金支出预算报备。实行民办学校资金支出预算报备制度,民办学校按学期制定每月的用款预算,并填报学期各月办学资金使用预算备案表(附件3),于每年的2月和8月底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将学校每月的支出预算金额数录入监管系统并实施监管。民办学校每月实际支出小于预算报备支出视为正常情况。民办学校未经同意在1个月内支出超过民办学校月度用款预算所设定的额度时,银行监管系统向教育管理部门推送预警信息,特殊事项可线上申请主管部门审批。同时,原则上“三重一大”项目支出,设置审批起付金额,即市直民办学校5万元及以上,县(市、区)民办学校额度自定(如不超过5万),应由教育行政部门在银行资金监管平台系统上审核后,方可支出。
2.账户最低余额监管。实行民办学校账户最低余额监管制度,民办学校要保证学校账户资金总额不得低于全校教职员工1至2个月应发放的工资、津贴总额。学校收费账户资金总额低于规定的金额,监管系统向教育行政部门推送预警信息。民办学校如需使用最低余额时,需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备,教育行政部门在收到学校完整报备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视情况确定是否调整当月支出监管预警额度。
3.临时资金支出监管。在学校学期预算资金支出项目外,临时发生其他项目的资金支出,在满足最低余额监管的前提下,民办学校可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备,教育行政部门在收到学校完整报备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视情况确定是否调整当月支出监管预警额度。如未经同意擅自超预算额度或无预算项目支出,监管系统向教育行政部门推送预警信息。
民办学校应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资金使用工作,学校触发设定额度时,监管系统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推送预警信息,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相关学校预警信息进行询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学校触发设定额度达两次时,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应立即约谈学校负责人,责令学校立即整改,退回违规支出资金;触发设定额度第三次时,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应立即约谈学校举办者,责令学校立即整改,并按资金监管协议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六)规范财务管理
1.实行财务回避制度。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民办学校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财务部门中从事出纳工作。
2.加强收费监管。民办学校要认真落实各项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须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民办学校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等费用;不得跨学期收费。
3.严格资金监管。民办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开展活动的业务往来资金等,应使用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监管账户。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不得出租出借资金账户,不得将民办学校资金归集到举办者及其利益关联方的账户进行集中管理;不得举借债务,不得对外投资,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结余需全部用于办学,不得以任何形式分配办学结余资金。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民办学校资金监管工作。建立健全民办学校资金监管机制,充分利用监管系统实时记录、追踪、监控、预警等功能对学校财务行为进行监管,及时处理监管系统推送的预警信息,发现资金异动及时查清原因,依法依规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办学资金被挪用,充分保障民办学校资金安全,确保民办学校资金监管落到实处。
(二)强化责任落实
各民办学校要落实办学资金安全的主体责任,及时调整学校内部审批流程,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责任追究制度,压实责任到岗到人。
(三)重视宣传引导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开展专题培训,提升民办学校规范财务管理意识和能力,营造民办学校规范办学的良好环境。要充分发挥监管系统在规范民办学校资金监管中的作用,引导民办学校自我监督,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
(四)严格违规处理
对抽逃办学资金、不配合资金监管,在备案账户之外收费,弄虚作假及以其他方式逃避资金监管的学校,依据其违规情况,直接与民办学校年检结果、核定招生计划等挂钩,取消申报各类专项资金及其他表彰奖励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止招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商丘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试行期限: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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